在我单位所管辖的税务局要求我单位的履带式专业机械缴纳车船税,如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钻机。请问有文件或者权威部门的解释支持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法令中关于专业作用解释: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法令中没有明确说明叉车到底是不是专业作业车辆,所以还请指示有哪条法令明确指出厂区内使用时速低于10公里/小时的叉车需要交纳车船税。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请问具体如何操作?退货发票怎么拿到?需要我做什么事情才能顺利退税?
根据《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年第15号)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1.叉车不征车船税;
2.小型牵引车、电动堆高车建议参考以下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