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船税,或选择到税务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我公司(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4月份在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申请了代收代缴车船税税种,并申报了两台车辆的车船税(只缴纳车船税,未办理保险业务),后续截止到7月31日,无车船税申报,但是7月份电子税务局出现了车船税未申报事项,在电子税务局和集中区税务局大厅都无法申报,并无税务局联系。后面回复说,因为我公司是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出具保单,因此无资格代收代缴车船税,才出现上述车船税未申报事项,现咨询,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可以在不销售保险业务的情况下而单独代收代缴车船税?
结合安徽省税务局12366问题回复,叉车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因为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叉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请问依据河南省地方法规和国家车船税法规,河南省的叉车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9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税政策通知如下:从2016 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暂不设定政策期限,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将运营资格证(公共交通车船适用)、农村居民身份证明、车船行驶证等相关资料留存,方便税务机关备查。)
我个人名下小汽车去年车船税没缴纳,我看河北电子税务局上介绍有网上缴纳车船税的途径,但是怎么也找不到入口。请问到底能否在电子税务局缴纳车船税,如果可以的话具体操作路径是什么?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车船税申报(新)
五、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用途:1、能够为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资金的筹集;2、对车船进行合理配置与管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而我们鹤壁地区,返车船税非常严重,特别是山城区,保险公司的财务只要出纳交税证明,中间人就能通过一定的关系,让税务局返税,关系好的甚至可以达到90%,不正当竞争的车船税返还不仅仅是损害了部分商家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我市大约25万辆机动车,涉及税额上千万元,其中返税的大约10几家保险公司。利用车船税上的返点,来吸引客户眼球购买保险,而不从服务上做文章,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伤民破坏地方税收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请问工厂内部使用的叉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缴纳车船税?如果需要缴纳车船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叉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根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