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016年1月5日开始买的保险车船税交的2016年的,第二次2016年12月买保险交的车船税还是交的2016年的,现在因为疫情保险时长延期一个月,2021年2月5日保险到期,2021年1月买保险交车船税交了2020年2021年两年的车船税,之前多交的车船税可以退不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您好, 本人于2016年购买了一辆奇瑞牌SQR7101J001小型家用乘用车,该车型被纳入了《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财税2015 51号 文件中。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目前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已经废止,但我的车型属于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节能型车辆,请问目前我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
请问履带挖掘机需要缴纳车船税吗?专用作业车和轮式机械车分别包括哪些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我于2018年1月购买上户的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在2018年9月18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具体为比亚迪BYD6460STHEV5,问题1:现在是否能根据这个政策享受免交车船税:2、现在保险公司说法是我这个车型是要在9月18日后上户的才能免交车船税,9.18前的不免,请问是否税务局这边是按这个执行的?3、如果是以9月18日上户为分界线,依据是什么?4、如果不是,现在我应该怎么才能免交车船税?
收到的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我于2018年1月购买上户的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在2018年9月18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具体为比亚迪BYD6460STHEV5,问题1:现在是否能根据这个政策享受免交车船税:2、现在保险公司说法是我这个车型是要在9月18日后上户的才能免交车船税,9.18前的不免,请问是否税务局这边是按这个执行的?3、如果是以9月18日上户为分界线,依据是什么?4、如果不是,现在我应该怎么才能免交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根据2019年2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车船税手续费返还比例由原5%降为3%以内,税局一般是本年返还上年的手续费,即2019年返还2018年纳税所属期的手续费,2018年纳税所属期车船税返还手续费应该按照5%还是3%?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执行日期问题。《通知》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2月2日(含)以后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2019年2月2日前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关规定。
本公司有港内行驶的吸尘车、洒水车、装载机、吊车、托盘车、抓煤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辽宁省有标准吗?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怎样理解,是车辆自重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本公司有港内行驶的吸尘车、洒水车、装载机、吊车、托盘车、抓煤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辽宁省有标准吗?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怎样理解,是车辆自重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在国家公布免车船税目录之前购买的插电混动新能源小车,已缴纳未公布目录当年的车船税,在公布之后第二年能否免征车船税?
根据税务总局财行和行为税司对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的政策释义,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只有其初始登记日期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第四批减免目录公告于2018年9月18日,只有在2018年9月18日以后新购置并且在第四批减免目录的车辆,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