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
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
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60%的股权(价值3000万)无偿转让给没有任何所属和关联性的C公司,请问需要上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回复如下: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统一认证登录(使用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右上角的“我要申请”—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办理(内资公司符合网上全流程的需全流程办理,外资公司预约窗口办理)。如符合全流程,填写完变更信息提交后,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提交。如符合半流程,预约后经办人带齐资料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官网首页—政务服务—广东政务服务网—提示: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点击“确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上服务窗口(右上角的搜索栏输入“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或“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关键字)—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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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需变更股权: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统一认证登录(使用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右上角的“我要申请”—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办理—填写好资料后在“是否全体股东签字”选择“否”提交(因企业原是两位股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以为1位股东,企业类型因修改为:如股东是公司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如股东是自然人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网上预约后,经办人带齐资料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官网首页—政务服务—广东政务服务网—提示: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点击“确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上服务窗口(右上角的搜索栏输入“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材料清单,因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新的完整版企业章程。
回复如下: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统一认证登录(使用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右上角的“我要申请”—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办理(内资公司符合网上全流程的需全流程办理,外资公司预约窗口办理)。如符合全流程,填写完变更信息提交后,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提交。如符合半流程,预约后经办人带齐资料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官网首页—政务服务—广东政务服务网—提示: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点击“确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上服务窗口(右上角的搜索栏输入“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或“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关键字)—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