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东是不能能单方面将所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是深圳市龙岗区东江电线厂,我是个人独资企业,我于1997年成立至今23年了,这么多年来风风雨雨艰难地走过来,终于能站住脚跟也取得许多荣誉证书,这家企业是我们两代人的心血。但是现在我们遇到了两个困扰的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限制了我们的发展,但我们没有办法在延续原有的历史去升级为企业。
二:据说“东江”是著名商标,不能直接使用“东江”作为公司名称;我是先于这个著名商标出现之前存在的,我不是傍别人的名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在对内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一般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股权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其他省份都按这个规定,为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全体股东同意?因此我的股份几年都无法转让,原因是公司里有几个股东下落不明(出国、死亡、服刑),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答案是解决不了,希望你们能给出一个答案,谢谢!
公司有1名小股东不配合办理身份验证,导致公司所有的变更和备案工作即使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工商部门也无法正常办理,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特咨询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该如何处理,才能顺利推进公司的正常变更,望给予解决方案。
小股东已经在工商企业公示系统显示异常两年了,通过各种已知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现拟进行股权转让,但在小股东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公司小股东把全部股权要转让给 公司大股东委派的一位董事,这位董事就变为了股东,请问:是否要在股权转让前,走减少董事的手续先把这位董事去掉。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06月26日我变成了成都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为郜波,该公司名称为“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8AYA571),控股方为福建省华智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和双银创促。
这是一家军民融合的孵化企业,有公家背书按理说应该更要严谨办事。07月01日发现被变更的消息,和福建华智公司交涉,对方出具了澄清函,表示该行为系该公司旧员工的不法行为,他们并不知情。
我们知道工商变更时需要股东决议书加盖公章等严格的材料审核,这种说辞很难令人信服。
07月04日我找到了证据,准备提交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特发此贴作证,希望能够帮助我顺利撤销这个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回省后更换了身份证,5月27日取得了新身份证,旧身份证6月3日已被当地派出所回收作废。
造假方并不知情继续使用我的旧身份证信息在06月26日将我变更为公司法人,我想这是老天有眼吧。从这个意外事件我们应该吸取几点教训:1,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应该妥善保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2,法人变更算是很重要的事情,工商部门并没要求本人到场,税务部门也是,甚至连身份证原件都不要求,行政程序需要完善。出错了要求纠错却很坚定地要求你本人要到场,还要受害人举证,真是滑稽。
3,公民个人和企业打官司,时间和精力都不能抗衡。希望网友们为我助力,我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根据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推荐,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推荐。”此外在《章程》股东会职权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中并无其他关于公司董事长产生方式的任何相关表述。
请问,在此情况下,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产生后,是否由甲方股东写一份董事长推荐信即可确认该公司董事长人选,公司凭推荐信即可办理工商注册中关于董事长人选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