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定代理人”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如申请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税务也需要变更,你在变更营业执照的时候应该是一起变更的。
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相关人员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政策是可以选择方法的,但是选择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选择“简化土增预缴税额计算”,两个结果不一样,作为企业前者能够比后者少预缴,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企业发展。但目前税务部门要求按照后者预缴土地增值税,并且将营改增后全部按照“简化方法”补齐?请问,这个省局是有文件规定必须按照“简化方法”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回复如下: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理入口—统一认证登录(使用个人账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点击右上角的“我要申请”—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办理(内资公司符合网上全流程的需全流程办理,外资公司预约窗口办理)。如符合全流程,填写完变更信息提交后,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提交。如符合半流程,预约后经办人带齐资料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官网首页—政务服务—广东政务服务网—提示: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点击“确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上服务窗口(右上角的搜索栏输入“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或“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关键字)—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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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昆山圆点测绘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有执行董事和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现执行董事决定解聘原经理,更换新的经理.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因原经理下落不明,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找不到,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说一定要营业执照和公章。我们了解,昆山工商局曾经以单位营业执照未遗失,总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同意变更为由,不同意变更驳回变更登记,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046号判决书,确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换发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我公司已提交上述免职、任职及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说市场总局2019年初出具了企业登记材料规范,说要求全体股东签字的换发营业执照承诺,本公司现咨询:1、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换发是相互独立、不同的行政行为,市场监督部门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变更登记;2、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是规章,材料规范是规范性文件,效力上规定大于规范,是否应当适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定》
我公司昆山圆点测绘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有执行董事和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现执行董事决定解聘原经理,更换新的经理.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因原经理下落不明,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找不到,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说一定要营业执照和公章。我们了解,昆山工商局曾经以单位营业执照未遗失,总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同意变更为由,不同意变更驳回变更登记,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046号判决书,确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换发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我公司已提交上述免职、任职及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本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说市场总局2019年初出具了企业登记材料规范,说要求全体股东签字的换发营业执照承诺,本公司现咨询:1、法定代表人变更与营业执照换发是相互独立、不同的行政行为,市场监督部门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变更登记;2、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是规章,材料规范是规范性文件,效力上规定大于规范,是否应当适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