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怎么样才能出具个体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文件呢?现在个体户营业执照和企业营业执照各有一份,个体户是公司旗下的,应该怎么做个体户才能升级为企业呢?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看到烦请回复,万分感谢!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分级登记注册,请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详细咨询。
1\假如加盟华莱士,可不可以把华莱士品牌加在招牌上,加盟合同上是写明的可以作为宣传挂出来,
还有就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条例19条明文规定,牌匾店名可以适当简化,我注册南充市顺庆区张三汉堡店,简化成张三汉堡店,
牌匾就变成了华莱士张三汉堡店,这样行不行?
2\牌匾和营业执照上名字不完全一样,算不算营业执照事项变更
然后我们这儿市场监督局就给我发了一个登记事项为办理变更登记,要处罚我,但是我们区甚至市,全国这样都是极其普遍的现象,他这样算不算不合理
对于车库是否可以开超市事情,我在网上查询,发现大多数回复是车库因为其规划属性是停车而非经营场所,因此不能开超市。但是我最近遇到一件事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区佰丰水果蔬菜商行 ”为这个超市居然是注册在“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峪花园18号楼14号车库 ”,询问大连金普新区马桥子市场管理所人员说是特殊渠道报批,具体也没有给予明确答复。恳请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管理人员给于明确的答复,车库是否可以开超市这种营业场所?其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什么。给您添麻烦了。
在宿xxxx6栋东面商铺,在离居民不到2米开了一家烧烤和一家饭店,沱河市场监管局没有实地考察,只让申请者写了一份保证书就发了营业执照,居民小区附近能开饭店吗?这合法吗?影响了我们居民的正常生活。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您的问题请具体参阅本地关于住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中内容所说。作为电商经营者是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经营证明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但意见中特别指出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 也就是不能拥有线下实体店。
那么此类“电商执照”是否能够适用于当前比较热门的“社区电商”呢?譬如在小区里向附近人群推广各大网络平台的自营公众号及小程序,人们通过网络上的公众号及小程序选购执照所登记的主营商品。作为商家自己向附近有限距离配送商品,没有线下实体店的存在进而只登记为“电商执照”。请问如果进行这种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电商法》、《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时候可以变更组成形式,比如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注。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分级登记注册,请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我是一个个体户,我想咨询一下,以前我都是到工商所年检的,好像是16年吧,我去所里年检,工作人员叫我去自已上网弄,以后都自已上网公示了,我回去以后按照他给的网址试了几次,没登陆上,后来也没有接道所里通知叫我去年检就没弄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没有上网公示会怎样?我的营业执照会不会被注销呢?
您好,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通州,但是从未在通州办公,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公示了自己的办公地址,在丰台区银地家园,是一个居民小区,公司未在办公地悬挂任何表明公司名称的牌子。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能找到这家公司,因为害怕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处罚,但是其他政府部门的人(劳动监察,社保稽核等部门)去公司公示的地址寻找,找不到这家公司,造成了执法困难,员工维权困难。请问这种情况能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吗?
咨询:在甲公司控制下的两个全资子公司A和B,作为A公司下的分公司C是否可以独立的吸收合并B公司,吸收后B公司注销。即:分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资格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有没有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流程和准备的资料有没有,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及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不能吸收合并其他公司。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教育部门是民办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请向所在地教育部门详细了解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