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某煤矿是当地村委会1998年申请,XXX个人出资于2001年成立的企业,有注册资金和审计报告,但企业经济类型申请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现在独立核算、独立纳税。需要变更为“集体所有制”,以便对外融资。
依据《民法总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申领,需由企业法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如果需要新设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关内容申请设立,具体请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
你好,请问下,假如企业设立时没有验资报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证明企业没有验证报告是可行的?
您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就此,特结合实际情况咨询:
一、背景:母公司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子公司为“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为A公司)因故剥离并更名为B公司;母公司想成立一新的子公司,并启用“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工商注册。
二、请问,A公司变更登记为B公司多长时间后,新的子公司启用“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才能核准?能不能遵循条例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若不能,请说明原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