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临时工(短期)的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累计预扣法下企业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每月取得800元劳务报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所以,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月度纳税额也随之增加。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就会出现。收入越高的纳税人,越早“跳档”。但这并不意味着税负增加。
年度中间(2019年6月)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综合所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有1个孩子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问在明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专项扣除金额是按照2019年全年的缴纳金额扣除,还是只能按照实际经营期对应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按全年扣除,还是按照实际经营期月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是指扣个人所得税吗?若是,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而取得的所得,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股东一年以上的借款已归还,并已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以后应纳个税中抵扣。请问,股东在日后的收入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有何限制?是否只限于在原代扣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纳个税中抵扣?此外,股东若在其他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红利等方面的收入,是否也可以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2012年自己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加工特殊塑料制品,2015年以独资企业和另外2个自然人为股东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准备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独资企业股东变成自己,也就是说让有限公司内都是自然人股东,没有独资企业股东,请问转让有限公司中的独资企业股权给自己,要缴税吗,怎样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年91号)文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后,该税目修改为“经营所得”)
老师,我们公司聘用一名技术专家,签订了技术专家聘用协议,你说是不是按工资薪金核算并代扣个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建议您根据您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判断发放的为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根据《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转发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意见的通知》:“自然人代开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范围的服务业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和个人预扣个人所得税,此项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期执行。”
你好,我是单位派出人员,在异地上班,单位财务制度每人每天150元的出差补助(100元餐补50元汽油补贴),每月照表发放,我想问问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