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为员工缴纳人身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重疾,住院保障,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该险为团体险,需员工人数大于一定人数后才能购买,人均购买金额小于1000元。
主要问题:
1.是否需要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具体的依据是?
2.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应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司现有德国籍员工,其三个子女均在德国上学,德国学校只能提供德国形式的发票。请问,这三位子女在德国上学的学费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吗?
盼复,谢谢您。
外籍居民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境外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的证明材料备查。
本企业统一安排职工去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统一和体检中心进行结算,并按照年龄不同区分体检费标准,40岁以上人员,每人2000元标准,40岁以下人员,每人1200元标准,体检项目可以按照职工个人需求进行选择,职工是否需要对体检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必须要在缴纳的当月扣除吗?集团委派一名经理在我司工作,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并申报,社保由集团代缴,我公司再转账结算给集团,已有集团未申报抵扣个税的证明,所以该社保在我单位申报个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但集团因人员众多,社保账单公布时间晚于工资发放时间,假设7月发放6月份工资,6月账单还未公布,能否税前扣除5月份社保,然后7月工资扣6月社保,8月工资扣7月社保以此类推。感谢解答。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所属期与社保费的所属期要相对应,因此,社保费只能在相对应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扣除。
因夏季高温公司给每位员工发了一箱王老吉当做高温补贴,这样的高温补贴需要计入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人所得税?是计入什么税目?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发放的高温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我在淘宝工作然后查询个税没有记录,然后财务说:您好,核实到个税APP上查询不到缴税明细,是因当地实际申报流程原因,以汇总形式进行申报并提供明细的纸质清单。我到时候应该如何办理退税?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1-7月发放员工工资时,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忘了在其他扣除项扣除员工的交通补助(按琼地税[2017]2号公告可以扣除的部份,那么在申报8月份个税时,是否可以累计补扣除?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个人通过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对于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分类所得(如财产租赁和股息红利等)新文件出台后,请问计算扣除限额时的应纳税所得额30%是单项(仅限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还是汇总财税租赁和股息红利所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是否是四项所得相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计算扣除限额?请明确选择其中一种分类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本人于 5月31日在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离职,6月15号收到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他们的工资单都是保密的,都是不发放到员工手里的。8月8号,公司的人事打电话通知我,说最后一个月没有扣,让我自己去交,不都是代扣的吗?我的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06122812 电话17368999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