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每月收入除了给员工发工资以外,可以留有资金用于发展业务吗?2,个税超过5000元要扣税。超过部分是如何扣税? 扣税率是多少?
答复:
您好。
1.由于我们的纳税咨询主要负责解答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实际征、纳税过程中遇到的涉税政策问题,您所提交的资金留存问题不在我们的受理范围内。
2.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员工底薪4000,本月提成2800,怎么计算应该扣多少个税?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尊敬的领导:《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农民工社保问题,农民工是否必须参加社保?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怎样扣?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某自然人甲既在A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又是B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的5000元减除费用与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所得税时每月5000元投资者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纳税人已在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申报中享受了减除费用六万元的,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能重复享受。
我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协议书,具体施工内容是地下室防空洞的封堵,个人去代开发票的是工程服务,为什么代开点没有按照经营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分为三大类:
1.个人销售货物;
2.个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个人承包工程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
除此以外,个人从事的劳务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请问,这里的“所得”是指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还是从所得收入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一定的电话费用额度,由企业统一托收托付员工的电话费用(不是员工凭票报销),手机号码为员工的。这是否要将企业付的电话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苏州工业园区,合同到期不续签发放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记工资薪金税还是离职补偿优惠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