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1、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成功后,企业需在其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系统下载更新相应信息后再进行申报,若企业无法下载更新成功的,建议联系技术服务公司:4007112366核实具体情况。2、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销售货物,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单位需要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前段时间参加线下活动方举办的线下电竞比赛获得第三名,奖金为500元人民币,是团队奖金,并非个人奖金,另外举办方扣除了所谓的20%税,只收到400元人民币,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律师事务所得合伙人如果在律所任职,每月有月薪,是不是要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并于综合所得,一起缴?
回复如下:
出资律师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税局领导,单位新员工因入职时间不长,2019年初发几千元年终奖,当时的办税员按年终奖申报个税,但年底年终奖金额相对较大,且必须当年发掉,根据相关制度,纳税人可选择是否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人的想法是年底按年终奖申报,年初的并入综合所得,但问题是目前系统申报时无法提交,请问是否可以等到3月汇算清缴时将原来申报的年终奖作为综合所得,再申报本次年终奖,期待解答,谢谢!
年终奖预缴时,若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则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一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个人取得所得按所属期确定归属于哪个纳税年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请问用工方所得税汇算时将该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劳务派遣公司还可以将该费用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吗?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若您需要在app更换专项附加扣除扣缴单位。请您登录后点击【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点击您填写的记录-点击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扣缴义务人。若你咨询的不是上述操作,建议联系软件服务单位。
补充咨询:就7月26日咨询”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承包业务代开工程款发票个税怎么计算,怎么申报“,补充咨询:
1、如果是企业收到的税局代开的此类发票上备注“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长沙目前大厅代开的发票都有这种备注,而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综合所得中的四项所得企业才有代扣代缴业务,而长沙税局目前对于建筑工程服务这类属于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也需要企业代扣代缴,是否有地方性政策,依据是什么?
2、如果需要企业代扣,那么工程业务属于经营所得,企业怎么代扣代缴,怎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