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有两个持股平台其中一个是公司成立时持有公司股份,旧的持股平台在今年向新的持股平台转让股份,转股价低于上一轮融资的价格但是高于净资产价格,此部分旧的持股平台是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税吗?是否涉及转让过低的需要核定征收的问题。
另外我公司计划对持股平台以增发的形式做股权激励(增发价格远低于上一轮融资价格),此轮股权激励能享受个税递延缴纳吗?
我们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我们派出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把钱打给我们,我们再付给相应的派遣人员,是应该由我们代扣代缴个税吗?另外,再判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这些派出人员属于我们的用工人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我父母赠与给我一套房产,我想卖了,从什么时候到交易的时间是满5年,自己家庭确定是唯一了。是从我父母买房的时候算开始时间,还是我交赠与契税的时候的时间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第一条:《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第二条:《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四条: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个人受公司雇佣,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但非该公司正式员工。该公司要求需开具发票给该公司,有以下两个问题:1.征收品目应该选择哪一项?是否可以填写其他咨询服务2.项目名称(开票商品)如何填写?是否可以填写顾问费?
备注:该企业支付费用给我的时候,会代扣个税
公司未向我发放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却按2020年9月以前的已实发工资的数额给我申报了个税,并且已经完税。请问: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员工需要交纳个税吗?已经完税的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父母在厦有一套自用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现以赠与方式过户到我名下,那么我们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假设我自用这套房5年以后置换房产,那么到时候我需要缴纳个税吗?
第一问:房产赠与涉及以下税费:
我在微信 城市服务 -厦门发票代开 个人申请开了货物发票给公司 发票上增值税税率1%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6% 已经缴税开好了票 想请问下 这种代开系统自动核定征收个税征收率0.6% 下年3月31日前就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交税了吧 因为我看个人经营所得个税税率有5挡5%-35% 这个是给查账征收用的吧 我们代开系统开的自动按核定征收的不适用对吧
根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