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四五月份个税申报有误,有两位员工的公积金填错了,如150 填错成300,导致个税少扣了几块。能在七八月申报的时候做调整吗,那两位员工150的公积金填0。还是要去税务办理
综合所得税申报,客户端只能更正最后一次申报成功的记录,若当前月份未申报,可更正上月的,记得修改“税款所属月份”再进行更正。
以前月份数据如需要修改,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具体操作。
我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于2017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占用生产及办公场地,经评估公司进场评估后和当地政府项目办达成如下协议。
(1)取得一次性搬迁补偿款400余万元、
(2)一次性取得停产停业补偿款50余万元。
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文件有关城镇房屋搬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还是否有效?如果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所取得的补偿款?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国税总局关于工伤期间待遇免税政策下发后,各地关于工伤待遇中参照原薪酬福利待遇下发的工伤待遇收税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如河南,对于工伤期间企业下发的薪酬福利待遇不缴纳个税,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辽宁是如何认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台籍同事今年出差到大陆,工资在台湾领取,之前6个月未在大陆报税。现即将在7月满183天,请问7月怎么为其报税?之前6个月收入要计入否?若计入报税,是否会收取滞纳金?计划明年5月在台湾申报其2019全年税金,若届时在台纳税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作抵扣?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你好,我和兼职企业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请问个税是按工资收入纳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兼职人员收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判断兼职与企业之间是否有任职受雇关系。有雇佣关系的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没有的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税。
当地普通房产办证满二年,转让时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继承的房产,办证满二年,再转让时,继承人是否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文件( 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建议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不能按照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自然人独资的企业(该企业名下有房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现自然人股东将60万股份转给另一企业,另一企业转款60万至该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要交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请问申报个税时,新增员工的税款所属期填错了,应该怎么修改?员工新增应该在6月所属期,但是被填在了7月所属期里,已经上报到税务端了。现在想要在6月申报里,报送新增员工的工资及税金,但是增加不了员工信息,显示已添加。
若员工信息采集正确,6月所属期未填写员工信息无法添加建议联系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