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核定征收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信息查询”对应的国税局网站上,查询不到个人的纳税和申报个税记录,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之前能查到,现在查不到了,是网站维护的问题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公司会务,其中一天安排为团建,团建是与旅游公司单独签的旅游合同,参加人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您的情况,您也可以进一步跟税务机关核实。
个人向公司提供劳务,个人至支付宝-发票管家-代开发票功能开具电子发票时,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那支付单位在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时应如何计算?假设提供劳务应收总额1500元,应纳增值税为1500/1.03*3%=43.69,增值税附加为43.69*12%*50%=2.63,那个所税应如何计算预缴:A. (1500-800)*0.2=140;B. (1500-43.69-800)*0.2=131.26;C.(1500-43.69-2.63-800)*0.2=130.74?
如果年度内符合居民认定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居民个人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是直接可以申报还是得年度汇算清缴?如果不能直接申报是否可以先按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办法计税,第二年再办理汇算清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适用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的税收政策。
1、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要计算为个人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其它个体户是不是也是这样处理?
2、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那么出资律师本人可以减除费用6万不?个体户应该可以吧?
3、如果出资律师本人和个体户工资、薪金没有到6万,是据实减除费用还是按最高6万减除费用?
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请问:自2019年度起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返还,是否也按照70万元的这个限额执行?
2019年换了新单位。新入职单位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考虑原单位缴纳个税部分?如何不考虑?多缴部分本人如何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