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我们都是法人企业)共同成立了一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当地主管税务局核定税种时给我们核定了经营者个税,我们对接多次,税务局不能解决,还要求必须申报,可我们没有自然人合伙人,该怎么申报呢?如果税务局给我们变更成申报企业所得税,那在法人合伙人这边是不是就不能弥补亏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关于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当时按照评估价值减去实收资本和印花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转让的企业存续存在,那么被转让的企业是否也需要按照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企业100%的股权,企业不涉及所得,因此,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发给员工的节日费是作为公司给员工的福利,这个福利费是并入正常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过节费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固定在一家公司是全职工作,然后在另一家公司有兼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节假日的时候有发个红包给我,金额也就100元而已,这个收入是按劳务报酬收入申报吗?需要开发票吗?申报个税,是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申报,还是我个人可以自然人的身份申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公司打扫卫生的阿姨,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临时工,每个月定时发放工资,请问这部分工资要怎么申报个税,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按劳务报酬申报,按劳务报酬是不是要开劳务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公司处于筹建期,外聘一些人员安装设备,这期间发放的工资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外聘的人员与贵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这部分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否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公司从事农业种植,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土地由公司从农户手中流转并付租金,种苗、药肥、灌溉由公司无偿提供,公司负责技术指导支持和日常管理,农户受托承担日常田间种植劳务,农户将收获的农产品交回公司,公司支付受托种植劳务费。
请问该“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在支付给农户收入时,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农户所得可否可参照“财税(2004)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按个人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全部奖励给相关经办人,企业实际未取得该收入,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不用再按经纪代理业务缴纳该手续费的增值税吧?
企业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手续费奖励给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该手续费仍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新疆国有公司,在浙江嘉兴市秀洲区设有一家子公司,为响应国资国企改革“四个一批”号召,该子公司已办理工商和税务注销,用于该公司在嘉兴有房产土地,原计划是要成立分公司,将资产过户给分公司,但是依据当地政策无法成立分公司,也就无法过户资产给分公司。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经过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该子公司房产和土地也不能过户给我公司。经与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他们答复由于已办理税务注销,无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