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附加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论证阶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请问在总局明确之前,目前已经发生的服务,公司扣缴自然人咨询服务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附加税费。
您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无扣除相关税费的表述。但财税【2018】164号文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允许扣除相关税费。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论证阶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您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无扣除相关税费的表述。但财税【2018】164号文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允许扣除相关税费。目前,各地对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税费理解各不相同,相关政策还在研究论证阶段,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感谢您的咨询!
购买的商品,此商品不属于我司经营范围内,顾客在商场消费满一定额度后可抽奖,想咨询1、此行为是否视同销售?2、中奖顾客是否要代扣个税?3、2019年新个税法对其是否还按20%算偶然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总局、省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的,按照1%进行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余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字样。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A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内持有一房产,现通过免契税无尝将房产划转到A人名下,是否要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纳税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然后采用此注册码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注册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注册码为6位数字和字母。注册码有效期为七天,申请后请及时注册使用。若不慎遗失,可再次申请。
你好,我司是上市公司,我司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
现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司员工)要按什么品目申报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请问海外总公司派来的外籍人士担任总经理职务,与厦门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预计在厦门工作5-7年,工资由厦门分公司承担,有固定租房,偶尔回国最多7天左右,这种情况按居民还是非居民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个税抵扣的时候,比如我2019年参加的考试,2020年才得知通过并取得证书,该证书参加哪年的抵扣?如果是抵扣19年的,在2020年5月获得证书的时候是否还可以申报?如果是抵扣2020年的,申报的时候证书取得(批准)日期不能填2019年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受赠房屋为受赠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受赠至今已超过五年,如受赠人现转让该受赠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营业税、契税如何征收?
请出具相关依据,十分感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