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实习生一般签的劳务协议,属于兼职类的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合同类型单位自行判断,或联系劳动部门咨询
公司法人为外籍人士,在中国有租房子住,然后参加了社保,他报个税的时候是按居民的报还是非居民的报?租房子算不算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租房不一定等同于境内有住所,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的习惯性居住。
员工3月15日 新进,4月份放3月工资,5月申报个税,那5月份申报个税时,免税收入是5000,还是10000呢,员工1月到3月15号,在旧单位上班,3月20日新入公司,那3月份的工资,旧单位免税收入扣除了一个5000,新入职的单位申报时又扣一个5000,是否这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例如员工在A公司的任职受雇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1月份工资,那么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3月份发工资,4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3......以此类推。新的纳税年度,重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1-4月份工资总额11500元,没有超过国家扣缴个税的起增点5000元/月,为何我4月份申报工资1000元,却还要扣缴个税195元呢,
该情形可能是由于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员工任职受雇日期不符造成的,需要做修改并重新申报。
我单位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一位科技人员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取得职务科技成果,今年该成果转化本人获得现金奖励,该奖励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50%的要求。但是该科研人员已经被研究所派到下属企业任职领取薪金,取得奖励时已经不在科研院所任职,请问他能享受50%个人所得税减免吗?如果可以享受减免政策,是在研究所还是在下属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关于律所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亦可参考辅导课件,地址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发布日期:2018-05-05 18:4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我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需要个人提供热力公司缴发票,并不是人人有份(如无房户,出租户都不发放),请问这样在福利费计发的取暖费需要缴个税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你好!一直有个疑问: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是哪一方去代扣代缴个税?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