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政府人才岗位津贴应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单位职工请求明年个税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该收入,并向公司出具自行申报的承诺函,该举措是否可使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免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请问文件中的“实际购置价格”是增值税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与取得的发票类型是否有关?
国总局2021-12;2021-8号文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排出在外。我服务的一个个独企业在2021年第三季度交个人经营所得税时,税务大厅不给享受减50%的优惠政策。经营者感到很失望。在2020年疫情面前都是受害者,为什么厚此薄彼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我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顾客有时会赠送一些赠品和抽奖活动。
请问在计算个税时,计税基数按赠品和奖品的含增值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还是 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员工9月1日入职 10月发放9月工资 按申报规定 11月申报10月发放的工资, 如果入职时间填9月1日 那么累计扣除会计算9月扣除和10月扣除 共计10000元 那11月申报的时候 6000元工资就不用交个税, 但11月申报的其实是9月工资 按工资表看 9月当月工资就超过6000 应该是需要缴税的 请问 这种情况如何申报
我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出差,除餐费外,其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餐费按每人每天50元支付(不分省内省外)。我公司设定该补贴的目的是由于出差旅人员的确在用餐时有些地方是没有发票的(比如一些小餐馆等),故设定了该项补贴。该项补贴是否符合个税免税政策: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
本人于2008年在锦州开发区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100.36平米住宅,总价230836元。(非唯一)2021年9月27日以2I万元出售。在办理过户时收我2475.84元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本人不应该交这项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