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现在个人付出劳务(劳动报酬),付款企业要求开票,如果我去税局代开票后,还需要对个人劳务所得缴纳个税吗?如果缴纳的话,该如何计算,全年总额扣缴吗,是否涉及双重课税的问题?如果不需要缴纳,代开发票税率是如何计算的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请问一下,个人持有公司20%股权,已实缴出资,出资金额100万元。另一方持有公司80%股权,未实缴出资。现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请问以下哪种计税方式才是正确的?A:(评估净资产1000万元*本人持股比例20%-本人实缴出资100万元)*税率20%=20万元;B:(评估净资产1000万元-本人实缴出资100万元)*税率20%=180万元.盼复!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我是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名残疾人,通过苏州市区的上海外服人事服务代理公司,在无锡一家外企上班,个税缴纳到 南京市鼓楼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请问我应该到哪里去办理申请18年度个税减免?可以否异地办理?网上办理?需要什么资料?适用的最新法规还是15年版的?
你好。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请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目前暂无网上备案或异地备案流程。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实际征收个税的税务局申请: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3、残疾证明。(残疾人)。
本人2019年在广东、安徽各有纳税记录,到税务局大厅打印,是全国的记录都有。我想能否选择只打印本地的广东省的纳税记录而不体现外地的。不知道是否可以,如果现在不可以,什么时间能可以,有没有计划?
您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进入“微办税>个人业务>电子税票”进行实名认证后查询并导出PDF文件打印相应的个人税收完税证明;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www.etax-gd.gov.cn“登录>个人进入>我要查询>电子税票”中查询及打印个人税收完税证明。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仅能查询打印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建议您可尝试上述方法进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企业性质为何种?所述自然人股东的留存收益具体指什么?将会以什么形式处理?),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我公司(下简称公司)在成立初期,大股东将部分股权按照市场价转给了有限合伙企业,此有限合伙企业为作为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由大股东持有。后大股东根据公司员工的贡献度,将部分份额以对应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转给部分骨干员工(人数占比不超过15%)。我们想咨询下,此类情况下,我公司对员工激励事项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101号文进行备案,对个人所得税递延到员工实际产生收益时按照20%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18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个税手续费按原财行[2005]365号文各项要求,在三年有效期内予以兑付,不受财行【2019】11号文新规的3月30日期限和“70万元上限”影响。正式兑付日期和操作办法待市财政明确有关问题后另行通知。
2019年1月1日起发生个税手续费,通过退库方式兑付,具体操作待总局明确。
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之前全部由10名个人股东100%持有,2019年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远高于公司净资产的价格向我公司增资12,000万元,占我公司40%的股份,原10名个人股东的股份被动稀释至60%。请问个人股东股东股份由100%被动稀释至60%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为自然人,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是甲企业大股东,占股99.17%,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考财税2015 41,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