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2019年3月13日离境,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子公司工资薪金收入为3782元,境外母公司收入不含税收入17048.95元,个税由境外母公司承担。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知。请问如何计算他的个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及个税是多少?公司及计算过程.
续他的2月收入是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子公司工资薪金收入为9400元,境外母公司收入不含税收入49959.6元,个税由境外母公司承担。2月他的个税应是多少?在新的申报系统中如何填报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绩效工资是按季清算的,出现这种情况 ,A员工2月退休,但一季度绩效是在4月清算发放,请教:该员工4月份的收入如何 计算个税,是否仍跟一般员工一样计算个税?谢谢!
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仍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在申报B表的时候,实际投资比例跟税务网上备案的投资比例不一致,可以按照实际比例申报吗
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的填写吗?若是,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如果分配比例的计算基数以扣除合伙人工资后的利润作为计算基数的,由于其后在35栏已经进行调整,则此栏目填报的比例应为:[(38行-39行-35行)×扣除合伙人工资后的利润的分配比例+本人年度实际领取的工资]÷(38行-39行)。
本人于2019年1月26号填写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其中的一项为房贷利息,当时住房租金需要提供合同编号和房东身份证号码,房东不予提供,后了解到不需要这两项也可以申报住房租金,随于2月26号作废房贷利息申报改为住房租金,3月26号公司财务通知房贷利息作废了,住房租金申报未生效,所以这一项抵扣为零,同日去福永桥底税务局处理此问题被告知他们这边系统没问题,请帮忙处理比技术问题,姓名:舒XX 身份证号码:420117XXXXXXXXXX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方法录入即可。
我司工资薪酬统一都是跨月发放。正常情况下1月入职2月发放工资3月申报,按以前操作的话,1月入职员工2月取得工资可享受扣除费用为5000,但是新个税申报系统默认按入职时间计算扣除费用为2*5000。这种情况,是要修改员工入职时间,还是由员工汇算时去补税?是否会对多扣除的费用补缴滞纳金。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假设A员工2019纳税年度都在本公司任职,截至1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个月,在2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2个月,在3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如此循环,直到12月税款所属期任职受雇月份数为12个月,在次月征期正常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12。系统的测算是符合文件规定的。
您好!我司为国有企业,所有员工的交通补贴执行车改,公务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请问:1、员工每月领取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2、若可以扣除,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备案材料提交到哪里?烦请给予指导!感谢!
国有单位员工的公车补贴税前扣除金额,参照《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您可上市政府网站查阅相关文件。
公司有同事在读在职研究生,请问专项扣除继续教育每月可以扣除多少金额,可以扣除多长期期限?谢谢
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没有收入,没有偶然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还是需要0申报?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根据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下列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综合所得: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业主费用该如何扣除?还能否扣除每月的业主费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