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残疾人年终奖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减免范围吗?谢谢
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发〔2017〕3号)规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您好,我是在深圳租房的,在市中医院上班,工资所得形式为劳务费,每个月工资7500,交税1200,税后6300,所交的税年底是否可以退还,如何申请,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如实申报缴纳,不存在退还的情况。
你好,请问企业的以下几项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1、员工加班时提供的食品;
2、三、八节给女性员工提供的小礼品、端午节给员工提供的粽子等食品、中秋节的月饼/博饼活动;
3、按月组织的员工生日活动等
如果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列支?那享受相应福利的员工需要合并申报个税吗?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您好,请问2019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属于正常纳税,是否可以要求地方税务局打印个人纳税记录表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1.公司本月向1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独立董事已退休并且只在我司有所得,请问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我公司本月又向另一位外部独立董事发放了2018年度的董事津贴8万元,该董事没有退休,在其他单位有所得,又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希望尽快得到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我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我司打算下半年进行股改。 股改前,我司的实收资本是0.2亿,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1亿,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1.2亿,净资产合计2.4亿。 股改后,我司计划设定股本是0.5亿,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0.5-0.2=0.3亿,剩余的2.4-0.5=1.9亿放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针对这1.9亿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是否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有员工在1月份入职,工资在2月发放,申报日期在3月15号之前,税款所属期为2月,在申报表上,显示的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都是2个月的合计,该员工在原单位也申报了12月工资的个税,其12月工资在1月发放,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是1月,这样算起来该员工多扣除了一个月的减除费用5000和一个月的专项扣除,要怎么办
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我在城区工作租房,农村老房子爸妈居住(同一城市),老房子为爷爷奶奶那一辈在我出生前建造,这个情况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房租的专项扣除吗,是属于我的个人自有住房吗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申请通知是3月30日前要在网上提交申请,但是网上提示要在季度才能提交申请。怎么处理?
2018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个税手续费按原365号文各项要求,在三年有效期内予以兑付,不受11号新规的3月30日期限和“70万元上限”影响。正式兑付日期和操作办法待市财政明确有关问题后另行通知。(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