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打电话咨询龙华税务人工服务,他们回复不可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需要到税务大厅现场办理个税,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异地建安企业可下载注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税申报。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这个到底怎么解决?(异地建筑施工单位缴纳个税,现场缴纳繁琐,效率太低了)
您好,经与龙华税务局确认,因异地建安企业在深圳没有实名制,系统中无手机信息和企业密码,需要到前台办理,由前台发服务请求给市局,补充纳税人信息后,异地建安企业方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税申报。
外地施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网上申报,尤其在深圳,现场缴纳繁琐,效率极低,烦请提高办税效率,对于流动性较大的施工单位,望开通网上个税申报业务,便于缴税
您好,异地建安企业可下载注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税申报。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雇员吗?支付的费用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工资薪金,每次支付报酬的时候帮其代扣代缴个税后,凭对方签字确认的单子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直接入账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请结合税法及文件规定,判断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以工资清单形式入帐。
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2018年”和“2019年”两种版本模式,“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2018年及之前的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因此,您可以将客户端切换至2018年版本,点击功能菜单栏的“查询统计-申报明细查询”进行查询2016年7月份的申报明细。
您好!请教一下,我们是台湾企业,我们公司法人(董事长)很少在厦门公司,公司有台干宿舍,请问申报个税是按非居民申报,还是以居民申报。谢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若该台籍人员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则适用非居民政策申报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高收入者一般选择一次性奖金方式纳税。低收入者一般选择将奖金纳入年综合所得的纳税方式。但是这个选择权是单位还是纳税者本人?如果单位财务给选择的方式使纳税人多交税,纳税人无法享受国家减税的红利,纳税人该如何维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你好,我司因业务需求聘请一劳务人员,发生月份已经有帮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敝司对这笔劳务支出,是否必须个人去代开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如果要去代开需要携带哪些资料?是否会重复交税,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既有综合所得,同时在合伙企业中又有生产经营所得,那么那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能否扣除每个月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若上述自然人合伙人有综合所得,则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时,不能扣除减除费用。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