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异地建安企业可下载注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税申报。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劳务报酬代开增值税发票,其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是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要经过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每个阶段考试都会颁发合格证,那么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或综合阶段考试合格证能否进行个税的抵扣,还是要等到拥有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和综合阶段考试合格证之后申请了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或非职业)才能抵扣个税?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合格证不在此范围内,需要注册会计师证)。
目前原移动办税APP已停止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方式)仅能办理2018年自然人个税业务。居民纳税人取得的2018年12月份的两处以上所得,需要在2019年1月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但是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的两处以上所得次月不需要合并申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
三个子女中,一个因病去世,一个先天残疾并取得国家二级残疾证,需要人照顾,父母60岁以上了也需要照顾,能算独生子女吗,如何申报个税
感谢您的咨询!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同一个单位内,发放2019年一次性全年奖金,部分人选择并入全年所得综合纳税,部分人选择按12个月找税率的方法单独扣税,两种方法并行可以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房贷个税抵扣已经填写了一套住房,享受优惠期间如果置换了一套住房那么新置换的住房还是首套利率是否还能享受房贷个税抵扣优惠?是否能享受剩余部分优惠?如果不能,享受优惠期间房子卖掉了,我需要立即删掉房贷个税抵扣信息吗?
根据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您好,我的社保在北京缴纳,因为工作单位更换原因出现断缴情况,现在进行申请补缴,社保中心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清单,个税申报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这里,现在本地税务部门只给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北京社保中心反馈说完税证明上面不能显示就职单位信息,不满足资料要求,因此不能进行补缴操作,请问为何本地税务不能提供个人缴税清单呢?急盼回复,望协助给与解决,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规定: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内容,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请问:月度如何计算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每月在计算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展业成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这些项目??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