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我同事第一套房用商业贷款还完了,还没办产权证。第二套是首次用公积金贷款,契税上是写首套,目前还在贷款中,用公积金贷款的这套能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咨询过泉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方答复他们也不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否属于首套住房利息贷款,可咨询所贷款银行。
年底单位为每位员工发放纪念品,价值几十元,因为我们是分公司,购买纪念品的同时也为总公司的员工购买了,并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购买的纪念品可以全额作为我公司的福利费入账吗?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之前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个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政策出台后,请问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是否冲突,比如专项扣除的首套房是商贷可以抵个税,如果天津公积金贷款二套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34号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内容,报销营销员佣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在月度进行扣缴时,每月是否可以扣除扣减费用(5000元/月),是否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5项内容)?谢谢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小孩在深圳上学时办的租赁合同过期了,我去续期用来申报专项扣除可以吗?房东有在出租屋管理所登记,但没有和我签合同可以申请的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纳税人需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再按规定扣除。
请问按照目前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个税如何计算?在询问财务人员时,提供的标准仍然是旧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1、子女数量有无限制,若三个子女,那么每个月最高可享受 1000*3?
2、继续教育中有两类:学历学位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如1-6月,享受6*400的学习学位教育,在7月再次享受3600的定额扣除
3、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教育3600的定额扣除,可以在每个月申请吗?
4、大病医疗中最高80000的定额扣除,可以在每个月申请吗?
5、如果[年度定额扣除]每个月申请,按现有体系,年末申请的话可以更好地享受税收福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