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是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里面住房贷款利息,我在app里面填报好了,但是没有填金额的地方,我是首套房,但是每个月还款的2000多里面,贷款利息只有400多,我也可以扣除1000吗?还是扣除实际贷款利息400多?
您好,请参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我想咨询一下个税专项扣除中关于房贷的一个问题:我和我妻子各有一套婚前购房,我的那套没有贷款,她的那套是首套房贷利率。现在她的那套还在还贷款,是商业贷款,贷款人也是她。她那套的房产证上也没有我的名字。由于她的工作收入未达纳税标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以夫妻名义申请1000元的专项扣除吗?谢谢
麻烦您直接回复可以申请1000,还是500,还是不可以。谢谢
您好,经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此种情况相当于丈夫婚前未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只能由一方按1000元/月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中赡养老人非独生但共同赡养人死亡该用哪种分摊方式,需要什么证明吗?
您好,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后得知,在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里发现 自己有曾经在广东意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录,但我本人在北京,从未去过广东,也从未听过该公司,1月3日在app中做了申诉,期间又打过一次12366人工电话,让加急处理下这件事,但截至目前已知处于待受理状态,没有处理,请帮忙尽快处理下,另外我想投诉该单位盗用我个人信息要什么程序,谢谢。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请问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房屋贷款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并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2019年仍处于贷款年度。但2018年底提前还清了贷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你好,关于6项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我在市内A县区有自有住房,在市内B县区工作并租房,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吗?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国家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儿。我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上遇到问题不明白自己还要不要报。问题是这样:我的户口在青岛,2014年离异后,我在青岛租的房子,每月有租金负担,且无其他房产。但我工作单位在系统内发生变化,2014年由青岛的单位变动到了济南所在地的单位。所以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产生了疑问,也就是这次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享受到呢?盼望领导给我解答,谢谢!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婚前男方贷款已买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婚后共同还贷,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女方一人扣除吗?女方无房。
国发2018 41号 第15条中指明的由购买方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婚前男女双方各自买房,不适用上述婚前只有一方买房的情况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不动产权证上有3个号码。这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哪个? 网上有许多人在问这个问题。app上也没有说明啊。
回复如下: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