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有自闭症孩子,生活无法自理,终身需要人照顾,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一个挣工资养全家这种情况,能减免个人所得税,希望国家有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我是三级残疾,最近才知道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才着急备案,(公司同事正在为我办理中)这个备案所属期是什么时间段?我看网上写的可以退还三年内的多缴纳税额,我2017和2018年度都有纳税,想退这两年多缴纳的税额可以吗?请给个确切的答复,能或者不能,或者留个办公电话联系可以吗?12366打了无数次都没打进去过,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2015年12月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享受备案制,此时间段之后的备案后可以去分局办理退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我想咨询一下个税专项扣除中关于房贷的一个问题:我和我妻子各有一套婚前购房,我的那套没有贷款,她的那套是首套房贷利率。现在她的那套还在还贷款,是商业贷款,贷款人也是她。她那套的房产证上也没有我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以夫妻名义申请1000元的专项扣除吗?谢谢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国发〔2018〕41号)规定,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若未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不应扣除。
您好,个税专项附加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男方婚前贷款买房,贷款正在由男方公积金偿还,房证上无女方名字,女方无房产,目前是夫妻关系,请问此种情况下女方是否可以和男方各扣除50%。或者完全由女方扣除来减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019年1月份,企业把员工的1月份:工资应发数、 五险一金,做成Excel表,上传到报税系统,报税系统会自动计算出1月份员工应交的个税吗?
问题一:我上传到报税系统的Excel,是1月份当月的,还是累计月的?(比如2月份的Excel是1、2月合计吗?)
问题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这部门的税,报税系统也是能计算出来的吗? 那比如某员工基础工资5000,发奖金10000, 那报税系统录入时,是分开填写,还是直接写15000合计数呢?
单位准备拍一块地,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外,还需要建设一定面积的返迁安置房,无偿交付原土地的居民。请问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否在将该部分无偿建设的安置房视同销售的同时,再将该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拆迁补偿费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无偿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为1万平方,可对外销售面积为9万平方,市场销售单价为1万元/平方,土地成本为3.8亿元,其他建筑施工成本为4亿元,其他费用忽略不计,假房屋已全部销售。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收入:正常外售收入=9万平*1万/平=9亿元,视同销售收入=1万平*1万/平=1亿元,共计10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doc 规定,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因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共同赡养人”一栏,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父母早已离婚,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父亲已去世,母亲仅生了我一个孩子,母亲没有再组建家庭,一人独自生活,请问我可以按照独生子女2000元来抵扣嘛。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的期房还没有交房,所以在交房前都在外租房居住,请问能否选择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定额扣除,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