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司为佛山建筑类企业,每月在佛山市为全体员工按实申报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汇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我司在外地(惠州惠阳区、汕尾陆丰市及其他,如山东青岛)进行预缴时,被告知也要同时在工程所在地(即惠州、汕尾)每月按实申报。这与我司在佛山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有矛盾。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提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请问,该政策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吗?是否适用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上述免税规定的住房改革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在2017年完成股改,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我公司进行了一轮股本增发,5月份我公司用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了股本,请问:此次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是否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
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中,外购电脑作为宣传礼品随机赠送给个人客户,如果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显示每台电脑不含税价款为5000元,税额为650元(公司已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并已全额抵扣此进项税金), 那么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又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您好!我公司有两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公司给员工发放了一笔补偿金。请问这种合同到期取得的补偿金,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盼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