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安徽省要求企业在职员工每月缴纳医疗救助基金30元左右,想咨询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医疗救助基金能否在税前扣除?若能扣除在个税申报系统中何处填列相关信息?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你好,我有一套房子为按份共有,其中有个人离婚变更了房产份额,现在将该房屋出售,税务局告知析产需按20%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我持有的那部分份额是否可以按核定征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你好,我是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成交率。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售房现场活跃气氛,广告公司为了活跃现场气氛,现场赠送成交商品房客户家电现金券、物业费等(广告公司赠送给买房客户的礼品、现场广告布置等,等活动结束后再与房地产公司结算)。
请问,客户在买房成交的同时,收到由广告公司送的家电现金券、物业费抵用券等,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教教个人所得税20%吗?
在房地产企业营销中,约定客户购买商品房可以赠送物业费,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 房地产企业与物业单位不是同一家企业。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客户物业费是否与购手机赠送话费性质一样,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因以前年度未取得有效凭证导致该应扣的费用未在当年扣除,现在才取得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凭证,期限未超过5年,请问,该费用能否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计税办法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20年9月份,我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一套房产。该房产1996年刘某从开发商那购买,购买后没有交纳契税,也没有办理房产证;1998年魏某购买刘某该房产,并有公证书,魏某购买该房产后也没有交纳契税,办理房产。后因魏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拍卖,我竞得该房产,法院向我送达了拍卖公告和执行裁定书,法院的拍卖公告和执行裁定书上未显示该房屋原值,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房屋成交价格3%缴纳个税?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审核工作,2017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该公司未与本人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本人多次追索,2020年9月14日该公司同意支付29.40万元,但要求我到税务机关开具咨询劳务费发票,并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我。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此向贵局提出以下申报申请:
由于本人本次所得为在**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等相关规定,未向本人支付工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人申请本次向**公司追索的29.40万元工资按月分配到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2011年6月至2017年11月),并入各月份已发放的工资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进行更正申报,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公司承担。
企业为行政工作人员按一定标准报销抬头为职工个人名字的手机通讯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