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的合伙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投资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于本月向股东进行了分红,我公司已收到分红了,因2019第78号文明确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请问我公司是否也应按此78号文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向会员单位发函,商请借用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期一般半年至三年。在借用期内,借用人员常驻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工资福利仍在会员单位领取,与行业协会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业协会以借调人员补助的名义(2000元至10000万元/月),按借用人员在行业协会所任岗位的职务职级按月发放现金。请问,行业协会按月向从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发放的现金补助,按劳务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货车司机个人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后,为被挂靠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这种情况,司机取得的运费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2、《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管理办法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是否能作为货车司机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区分的依据?
我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规定,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简易注销,直至企业成为注销状态也未发现有社保注销和当月个税申报的提示与流程。现咨询贵局,这样的流程是否符合规范,对以后企业恢复有没有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告知书》规定:
一、简易注销免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
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补贴、乡镇补贴、车补、年休假补贴、值班费、效能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招商等奖金,有哪些需要计缴个人所得税,哪些不需要计缴?
咨询问题均为: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第一个:对纳税人(个人)在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是不是就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因为对纳税人(个人)是按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在政策是怎么规定的。第二个:对于个人提供运输服务个税税率核定还是1.5%吗,政策原文提供一下,主要是不知道最新政策。第三个:个人提供钢材加工服务和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个人所得税征收按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税率征收个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吗,还是也可以核定征收,在代开环节缴纳,核定税率是多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奖金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判断具体应税项目,按对应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