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安徽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淮南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我公司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按照公车改革使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请问我公司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否能参照党政机关执行,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请问在西藏的企业向员工发放艰苦边远地区高原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我司原股权结构如下:法人、自然人占比80%,20%
后因法人股东增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法人、自然人占比99%,1%,请问此增资活动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税吗?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地税规[2013]6号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请问实收资本印花税是不是都是按年申报的?还是说首次申报是按月,以后年度增加了才是按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自然人),包工头自己去招用农民工,包工头代开工程发票给我们 ,我们再把款项直接打给包工头,包工头代开发票时已按个人承包经营所得税缴纳了个税,那么我们建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包工头下面的民工工资个税吗?分包给包工头的工程我们需要注意那些涉税风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