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些日本常年派驻到中国的员工,以前年度以居民纳税人身份申报个人所得税。2020年春节前返回日本,春节后因疫情原因一直停留日本,至今(截止2020年9月2日)未返回中国。这些日本员工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工资分别由其中国雇主和日本雇主支付,且在2020年各月均正常支付。在年初时以居民纳税人身份计算缴纳个税。请问:
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请问创投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取得的收入,个人合伙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中秋节将近,我司打算购买超市的购物卡(每张面额800元)作为公司的福利,均发给企业的每个员工作为节日的礼品,请问下,员工取得这张800元的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一个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法人合伙人。企业的税费种认定显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要按季度进行申报。请问合伙企业没有个人合伙人的情况下,还要进行经营所得的申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1、外籍个人,从该个人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免征个税,请问如何办理免税手续,具体申报流程是怎样操作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该条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我单位为公办学校,2017年、2018年政府没钱没发奖金,2019年政府补发了2017年、2018年度目标考核奖、绩效奖等奖金,是否应计入2019年收入进行交税,文件依据是什么,怎么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目标考核奖、绩效奖等奖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19年发放的,属于2019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进行预缴,并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青政[1985]63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具体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