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内部培训活动需要,聘请在职员工作为活动讲师,由员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公司列支培训费,将款项支付给员工。
因此在同个月份公司即支付员工工资薪金,又支付该员工劳务报酬,请问该如何申报该员工个税?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操上一个人只可以维护一种身份,是否无法即申报工资薪金又申报劳务报酬?
公司给业务员购买补充保险是需计缴个税的,但我们公司给业务员购买的保险是公共保额保险,对应的保险费无法拆分至每个人多少金额,这种是否可以不计缴个税。
例:100个业务员共同投保特需金保险费1万元,发生意外或医疗,从1万元的保险额度内支付。人员也随着增减入离职变动,但保险额度不变化。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该份额对应的成本如何认定?针对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合伙企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或收益金额,能否作为下次转让时的合伙人所转让份额的成本?纳税金额计算过程是怎么样的?
你好,我公司(单位:扣缴义务人)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个税申报经办人员),是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免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扣缴申报时办税人员的手续费收入填入免税收入申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公司员工符合《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2〕3号)的要求,申请到了生活补贴,目前公司已收到首笔补贴款。
请问:1.这笔补贴款,公司发放给员工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若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扣缴,还是按偶然所得收入扣缴?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了未上市企业股权,根据会计准则,未上市企业股权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
请问如果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而导致利润表盈利,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为个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涉及税费
(一)增值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投资方入股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依照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政策上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溢价收入是免税,我们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此类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