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几天收到厦门税务短信,每次提醒内容都不同,第一次说有一条个税纳税重要信息……第二次是未避免逾期办理,请尽快登陆个税APP办理;;第三次是根据测算你可申请退税,……总之就是要尽快办理,如已申报请忽略。本人2009年已退休,没有其他收入,是否还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呢?短信是税务局发的吗?望复,谢谢!
老师,您好,请问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为招揽客户,对通过我店渠道购买商业险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该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为客户代扣个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省级地税、实际发放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定标准内可扣除,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我是自然人身份于2017年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1000万,约定月利息4%,已取得利息480万,本金800万,对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缴纳个税依据是480*20%还是(480-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另外接接如果剩余本金200万无法要回形成坏账,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按照(480-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0)*20%计算?
2020年6月通过拍卖将2006年购买的门市通过拍卖行将其变卖。房屋是90年代末建设,购买时为清水房,无水电气等设施,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才能使用,时间已近20年购房资料丢失,通过房管调阅档案,有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无具体姓名的契税票,无其他资料。咨询税务老师,告知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巴中市税务办税厅不同意按此文件执行。认为有购房合同就应该实行查账征收按20%征税。请问:纳税是否可以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是19年9月22日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19年12月底查询成绩得知通过了考试,填写个税申报时要求填写证书管理号,这是拿到后才可以填写,到今天20年6月10日湖北还未通知办理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但是批准日期是19年9月22日,我申报个税减免时,我这个一级建造师如何申报,并且如何填写申报年限?算那一年的,是参加考试19年,批准日期为准还是拿到证书的2020年?
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学员举办专业能力认证考试。社会团体考务部门从该社会团体内设的其他部门选调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担任考试的监考、阅卷任务。
该社会团体向担任考试监考、阅卷任务的内部工作人员发放报酬,即监考费、阅卷费。(上述报酬未在该社会团体工资制度中体现,而是在社会团体考试项目管理细则中规定了报酬发放标准)
请问,社会团体对上述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你好,我在个税APP里查不到个人任职受雇信息。 单位里查看,我的信息已经上传了。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上一次个税申报可以,没有问题。
“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注销或者非正常,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正式职工因加班,用餐费发票报销加班餐费,会计上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