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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外派人员取得的常驻国外 生活补助&租房补助 个税咨询

外派人员取得的常驻国外 生活补助&租房补助 个税咨询

公司有员工派往国外分支机构工作,薪资由国外分支机构发放,薪资中包含国外生活补助,租房补助,已在工作所在国家缴纳个税,该员工是否需要在国内汇算清缴个税,薪资中包含的(生活补助,租房补助)汇算清缴时,是否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吊唁金个税问题-请不要只给法律依据,给实物操作建议

吊唁金个税问题-请不要只给法律依据,给实物操作建议

老师您好,我司为员工或者员工直系亲属支付的一定标准的吊唁金,是否需要并入公司扣缴个税?


另外,员工本人结婚或者生育小孩,支付的一定标准的礼金,是否需要并入工资扣缴个税?


麻烦老师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我是两家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每个公司都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两家的所得都按照工资薪金来计算?还是一家按照工资薪金,一家按照劳务所得?

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我是两家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每个公司都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两家的所得都按照工资薪金来计算?还是一家按照工资薪金,一家按照劳务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业务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业务培训制度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在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在业务培训中授课,可按业务培训制度所列标准给予讲课费。

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统制字(1990)1号)指出:“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

请问:

1.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行业协会向内设业务培训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的授课人员发放的讲课费,是否按“劳务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业协会在民政、税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包括“书刊编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的规定,行业协会内设期刊编辑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视为出版单位。
行业协会内部制度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在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向期刊编辑部投稿,稿件经审查录用的,按制度所列标准给予稿费。
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统制字(1990)1号)指出:“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指出:“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
1.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是否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是否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股权转让的个税

股权转让的个税

A公司的个人股东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是3200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如果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调整计税价为10000万元。问:李四以后再卖A公司股权,计算个税时,是按当时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股价3200万元扣除,还是按照计税价10000万元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8-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党费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党费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布时间:2021-08-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常年境外居住工作、偶尔回国的中国公民算是中国居民个人吗

常年境外居住工作、偶尔回国的中国公民算是中国居民个人吗

单位在济南市有一房地产项目,地上与地下空间均计入容积率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地下容积率小于1。根据济南市税务局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引》第二部分(三)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地下车位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成本,应根据自然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价格构成区别处理”;根据《济南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应用技术手册》表5-9,地下一层停车场修正系数为20%,且规定应以地上楼面地价作为基数,根据地下空间的用途和容积率,选择对应的系数折算并求和得出地下空间单位地价(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请问,该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0%标准来分摊?

发布时间:2021-08-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家苏州的合伙企业,要从一位个人股东手里购买一家四川省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个人股东为创始股东,全部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购买价为溢价购买,企业经营良好,有审计报告。

问,个人股东可以自行申报吗?我是必须要替其代扣代扣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报税地是个人户籍所在地,或我公司所在地,或四川这个标的企业的所在地?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8-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调动人员个人所得税挥拳清缴问题

调动人员个人所得税挥拳清缴问题

 你好老师,我单位有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其他单位在申报这些调动人员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税时采用的是单位一次性申报,就是只申报工资总额,只缴纳计算的个税总额,没有针对每一个员工进行明细申报,导致我公司给这些人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提取不到工资明细和已交税额明细,如果办理汇算清缴就提示退税,实际有可能补交税款。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办理这些调动人员的个税汇算清缴?员工个人也找过原来的公司,没能给提供工资明细,请问员工该如何做?

 

    一、贵单位为非本公司员工办理汇算清缴时,对方应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优惠等涉税信息,可以由贵单位代为办理,也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所代扣的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解缴代扣的税款。您可在每次领取收入时向支付单位了解扣缴税款情况,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请扣缴单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等信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您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
    如果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发布时间:2021-08-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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