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我司今年度有实习生来企实习并取得报酬,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为实习生申报个税时,是否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正常工资薪资所得”界面填写呢?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有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想请问一下关于个税APP中的继续教育抵扣标准的问题。
PMP证书,是项目管理协会(PMI)颁布,外专局引进的一个证书。请问这个证书可以申请抵扣个税吗?
感谢回答。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买了一套房产,卖方的个税所得税是我缴纳的,现在交易取消,需要退税。卖方在外地无法返回,卖方的个税可否由我或卖方的配偶申请退回?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退还。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 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请问个人股东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依法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情况。
1.是否属于上述第(四)条中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请问将房产赠与给非直系亲属,赠与方及受赠方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赠与方需缴纳差额的20%的个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疫情期间,党员响应各级党委号召捐款支持抗击新冠疫情,并取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捐款收据,请问该捐款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扣除凭据在计算个税时扣除?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我是一名残疾人,请问陕西省西安市针对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收具体优惠额度是多少?残疾人家庭成员没有收入,还有优惠吗?谢谢!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为了保障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来两个股东(假如是A和B)注册资本3200万元(A占65%B占35%),实收资本600万元(A占65%B占35%)。现准备新增加三个自然人股东(假如是CDE)注册资本增加到3800万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实收资本增加到800万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请问增资了扩股导致自然人股权稀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请根据您业务明确的劳务类型,收款方向贵州省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业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业务作出判断,如果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发票的备注上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