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情况:
1.拍卖房产
2.上任房主为赠与所得
3.房屋为自建
4.总3层,一层有房产证,2层,3层加盖的
5.一层有交税的原始单据,2,3层加盖没有。
6.拍卖时按3层 价格拍卖的
大厅咨询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说上一任是赠与
但 国税函[2007]1145号 里有说明 拍卖的 在没有原始 凭证的
可以按3%来收取
请问按什么方式收取,个人所得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因此,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时适用3%核定征收率(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外,转让方及受让方缴纳的税款与正常房产交易没有区别。但是,纳税人转让受赠房产,是不适用核定征税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如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并以房产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公司在节日期间会以工会经费的账户给员工发礼品。这个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缴纳至工会,作为工会经费)
2、在疫情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给员工购买外卖。外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我单位从工会经费列支女性员工妇女节现金补贴,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代扣代缴个税?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单位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女性员工妇女节现金补贴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是2019年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相关信息,当时我只有一套房在还房贷。2020年我购买了二套房,目前也在还贷中,请问在app上我如何在前面一套房的基础上加填二套房还贷信息,或者体现两套房在还贷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个人房产买卖,五年唯一,免个税。三口之家,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子,成年儿子名下有一套房子,三人在一个户口本上。现在儿子的房子已满五年 想出售,能享受满五唯一免个税的政策么。唯一房产的统计口径是以户口本为单元,还是夫妻关系为单元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稿酬收入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个人参与电视剧编剧取得的稿酬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谢谢!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后,由自治区总工会将奖金拨给劳动模范所在公司,由公司代为发放(见附件)。
请问该笔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谁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请勿电话解答。请文字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5名自然人股东的有限公司,2020年7月原股东A将自己认缴的20%股权转让给原股东B,当时税务局依据我公司未分配利润征收了17万元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拟在2021年2月对2020年12月31日账面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我公司在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时,可否对前期17万元进行抵减?谢谢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