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2019年1-6月年因无住房享受了住房租金扣除政策,7月份贷款买房,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条件,7-12月是否可以按照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请不要照搬国发(2018)41号条款,我想知道,可以,还是不可以?
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6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爱德基金会是一家注册于江苏省民政厅的公益组织,我公司员工2019年度以个人名义向其捐赠的5万元善款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院拍卖的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房子,被执行人不愿意配合签字或者被执行人联系不到的特殊情况,由法院写介绍信给房产交易中心查档,查明是唯一住房且满5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相关文件规定,拍卖类的免征个税一定要被执行人本人签相关文件,或者写相关书面文件,或者签字。本人不签字的话就不能免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证明该文书的有效性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法院拍卖的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房子,被执行人不愿意配合签字或者被执行人联系不到的特殊情况,由法院写介绍信给房产交易中心查档,查明是唯一住房且满5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相关文件规定,拍卖类的免征个税一定要被执行人本人签相关文件,或者写相关书面文件,或者签字。本人不签字的话就不能免个税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注:转让时,“唯一”状态应相应保持5年或以上),产权人需要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开具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证明,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3.5.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 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四、【附报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你好,我今年参加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请问成绩合格可以申报个税专项扣除吗?
还是说必须要有从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原房贷的贷款期限为79个月,期间多次提前还款,预计于2020年8月可结清,请问2020年个税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对贷款月份需要进行修改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这个规定好像不咋合理 之前买的房子就享受了一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抵扣 总共不是得享受20年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请问,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了2020年的专项扣除房贷利息申请,其中修改设置扣除比例页面中,有一项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这一项我选择了否,是否代表了这一项的专项扣除是1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奖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闽文明委2016年3号文)中写道:
“文明单位文明奖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取得省级精神文明奖的单位是否可以适用,该文件已上传至附件。
急盼复。
您好!您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若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