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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收到一张个人在邮局代开的劳务发票5000元,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收到一张个人在邮局代开的劳务发票5000元,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关于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纳个税

关于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纳个税

你好,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里提到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是仅限于合同期内的解除劳动关系,不包括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要和当期工资薪金一起纳税的,是 这样吗?如果是,有相关文件规定吗?这个规定是不是全国适用,而不是说仅是大连这样操作?谢谢回复!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我每月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款,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如果免征的话是100%还是30%?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有限额标准吗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有限额标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继续教育抵扣个人所得税逻辑错误的问题

继续教育抵扣个人所得税逻辑错误的问题

现国家出台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切实的减轻了普通工薪阶层的负担,深得民心,但是政策执行中有一些逻辑错误,万望领导们给予考虑和斟酌:

继续教育抵扣方面,职业资格考试类证书可以享受抵扣,但是实际上某些是“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办不到”

举例:中级经济师考试,假设考试时间是2019年11月3日,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12月底,而证书制作领取时间为2020年3月、4月,而且证书上表明的获取证书时间为2019年。所以,我们19年想申报抵扣个人所得税没有证书正式编号啥的,20年想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又不允许了(因为证书上获证日期写的是2019年),深深地陷入了逻辑错误中了。国家政策是减负和带给人们实惠,但是执行中却是只听其声,没有其效,不仅影响民众对政策的好感,更是丧失了国家公信力。请领导深思。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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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业技术证书 个税扣除问题

取得专业技术证书 个税扣除问题

我于2018.11.04日参加中级经济师考试,于2019年5月取得中级经济师证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我的证书虽然是2019年取得,但是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2018.11.04,在填报个税APP时,按照证书批准日期无法选择2019年为扣除年度,请问这该如何处理?如果19年通过考试,20年取得证书,同样存在相同情况。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按季结算,请问我能否每月给他申报个税?否则一次结清一季度款项就要1500,需要缴纳个税。这三人能否每月开具劳务发票,自然人开具劳务发票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按季结算,请问我能否每月给他申报个税?否则一次结清一季度款项就要1500,需要缴纳个税。这三人能否每月开具劳务发票,自然人开具劳务发票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我公司聘请3位自然人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每人500元,按季结算,每月提供的服务是一样的。问题1:按季结算,请问我能否每月给他申报个税?否则一次结清一季度款项就要1500,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这三人能否每月开具劳务发票,自然人开具劳务发票的数量是否有限制?问题3:劳务发票需由我公司为其代缴个税,今年有几个月忘记为其缴纳个税,可否在明年由劳务方自行汇算清缴补缴个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以取得收入时申报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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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两个公司的合伙人,一家在厦门,一家在广州,年底两家公司都会分配利润给我,想问分配利润这个个税是每家公司单独算还是要两家合并起来计算呢?

本人是两个公司的合伙人,一家在厦门,一家在广州,年底两家公司都会分配利润给我,想问分配利润这个个税是每家公司单独算还是要两家合并起来计算呢?

请问下,几个问题

1.本人是两个公司的合伙人,一家在厦门,一家在广州,年底两家公司都会分配利润给我,想问分配利润这个个税是每家公司单独算还是要两家合并起来计算呢?2.只有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我没有其他工资收入,那么我的专项扣除还能申报吗?还能用来减少纳税所得吗?专项扣除是在做合伙企业汇算时提供的吗?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第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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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个税抵扣

基金从业资格个税抵扣

今年取得国家基金业从业资格可否适用,申报个税中继续教育抵扣一项。继续教育中有银行、证券、期货考试,但基金没有明确,基金属于证券资格的分支,也是国家人事部、证监会组织的考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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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同一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个税吗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同一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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