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处取得工资,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否分别减除基本扣除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没有找到不能重复减除的相关规定,只是说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减除。如果可以,2019全年收入不到12万是否需要汇算清缴补缴税款。例如,每月在两家单位各4000元(已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均未预缴税款,全年96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汇算清缴需补缴1080元,但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年收入不到12万不需要汇算清缴。请问1、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均可减除基本扣除;2、如果可以,年度总收入不到12万、应补税额超过400元是否需要汇算清缴;3、如果不需要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2019年企业全年一次性收入所得由于填报错误,导致应交税金报少了,2020年才发现此问题,如何进行补报?后续如何进行处理?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若单独计税,申报有误需做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若是并入综合所得申报则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时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在19年1月-8月31日,为合伙企业员工,9月1-12月31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2行投资者费用减除时,填写60000,还是5000*3=15000?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五)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照您的描述,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在申报综合所得时按年扣除,不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填报。
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空余时间在国内一家知名教育机构做兼职。但兼职须知上写明:薪资超过800元,超出部分需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本月薪资1000元,需缴税(1000-800)*20%=40元,实际到手薪资为960元。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扣税方法合情合法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本月A员工和公司协商,补缴了2012-2018的住房公积金(2012-2018公司并未帮A员工缴纳),补缴的缴费比例和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补缴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能结转扣除。
企业借出资金给个人,后来企业豁免了这笔借款,请问,个人针对这笔款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政府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人才补贴,通过公司发给员工,公司是否需要代缴个税?按偶然所得还是计入综合所得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税。因此,若是市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科教文卫方面的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给予企业,再由企业从中拨付资金发放给个人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您好,2019年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申报贷款利息扣除,但实际上工资暂时未达到扣税标准,已抵扣了11个月,能否申请2020年不申报,等实际需要扣除时重新申报。或者有什么补救方法,谢谢。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您好!我是一个自然人, 2013年我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价格100万。 2016年我市政府由于规划建设的需要,回购了我这块土地,并给予了补偿费400万。请问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我的情况能否适用财税(2005)45号文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