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支付个人劳务费8000元,对方已从税局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与附加税,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方缴纳的附加税是否需要从不含税收入中减除后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单位发全年一次性奖金,19年12月份计提19年奖金,准备2020年1月份发19年的奖金,到时候申报个税时,用的是19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次还是2020年的一次?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我司在某大型电商平台注册店铺,为增加销售,将产品购买链接通过“个人”(居民个人)转发的方式进行推广,如果交易成功,将按成交金额的一笔比例支付给该“个人”服务费。例如:自然人A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我司的产品链接,其朋友圈某自然人B购买了产品,交易额113元(含税),自然人B支付的款项会先到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按照1%的服务费比例扣除1.13元支付给自然人A,剩下的111.87元回款给我司。针对该种业务模式,我司有如下涉税问题:
1、电商平台在支付给自然人A时,我司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是我司不知道自然人A的实名信息(电商平台也不会告知我司),同时该种业务模式下,涉及到类似自然人A这种拿推广服务费的人数特别多(每月基本超过1万人)。在上述自然人信息无法获取的情况下,且目前不能汇总申报扣缴个税,那我司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老师好!因房贷全部归还了,所以利息不再做税前扣除,我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APP上操作时,把该专项附加扣除项作废了,导致前面已作专项扣除的金额全部清零,请问如何恢复?
如您已经归还了全部住房贷款,重新填写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截止日期即可。如您已经作废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您重新采集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正确填写起止时间,并发送给您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申报时,再次下载更新并在扣缴时预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
有限合伙企业以2600万元买入债权,以3100万元卖出债权,获利500万元,请问这5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该有限合僗企业中本年有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其中经营亏损6万元,债权转让收益是否可用于弥补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按弥补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弥补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只弥补经营亏损6万元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现在针对老业主介绍新业主买房成交后,老业主有现金奖励,我公司要求老业主必须到税务局代开足额劳务费发票后我公司才能发放现金奖金,请问此种情况我公司还需要代扣个税嘛?老业主到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否已经包含他应缴纳的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于2019年5月参加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减费用5000元后扣缴个税,1—4月无工作,也无收入。全年除上述工资以外无其他收入。请问该个人能否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全年收入48000元减除年费用扣除标准60000元进行汇缴,申请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每天支付差旅费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应该算是工资形式的补贴吗?如果是的话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吗?
因为我有在一些文章上看到说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类似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想确认一下。多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本人个人所得税app被他人用非本人手机号注册,我通过修改密码登录后,无法通过app修改手机号码,在办税大厅办理也不行,服务人员说换手机或者网络试试,换台手机登陆,要验证码,验证码又发到注册的非本人手机,到底要怎么弄?
您好,如您绑定的手机号码非您本人使用号码,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来修改您的手机号码;如您任职受雇信息有误或者个人信息被冒用,您可以在“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查看并点击该条信息右侧“申诉”,对该条信息发起申诉;如您在某一单位角色显示为财务负责人,但您不是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只是曾经任职,则可以在详情页发起申诉。
关于“兼职人员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兼职人员在本单位不交社保只领取工资薪金,合法吗”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务处理方面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