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与个人签订居间合同,承诺给付合同佣金。后产生纠纷。对方诉讼至法院,法院二审判决我公司给付150万的佣金,并承担诉讼期间的利息合计23万。总计应给付佣金173万元。法院对该笔款项直接进行扣划。
请问此笔款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方是谁?是我单位还是法院?由于法院直接进行扣划,我单位未能对该笔款项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我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有位朋友持有一家位于江苏省的企业的股权,近期该朋友计划将该股权转让给一家企业。请问,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按下列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3.21.2—10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1.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任职”,填写离职时间点击【提交】后,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2.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任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或纳税人通过“异议处理记录”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时已写明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做项目的绩效工资(项目提成)。员工的绩效工资(项目提成)这部分收入是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率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018年小李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一家公司,取得收入20万元,成交时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整,且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 那么张三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应纳个人所得税 = (20万 - 2万) × (1 - 20%) × 20% = 28800元。这样计算对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马上要到2020年了,请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是在个人所得税APP里还是要去大厅进行申报?在APP里操作的话,怎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1、员工申报厦门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包括各项补贴和个税奖励,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进行拨付,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如需要,是否合并工资发放和计税?
2、员工申报集美区级的人才政策,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进行拨付,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如需要,是否合并工资发放和计税?
3、如该人才奖励属于上年度人才缴交的个税进行一定比例返还,无论市级政策还是区级政策,是否还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还有疑问,请携带具体发放凭证和政府文件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对总部企业、“四中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含)以上的股东或出资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这部分奖励额由思明区财政局先拨款至我司,我司再将相关款项支付个人,那么,就个人取得这部分奖励额,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按什么税目申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还有疑问,请携带具体发放凭证和政府文件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