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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扶贫驻村补贴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扶贫驻村补贴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公司聘用的季节性用工,应该按工资还是劳务费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聘用的季节性用工,应该按工资还是劳务费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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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不收利息,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于该条款,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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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这一条规定交总价的1%?

购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这一条规定交总价的1%?

你好,我的房子买的时候没有交契税,现在卖出需要交契税,请问个人所得税是按20%交还是按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购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这一条规定交总价的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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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金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咨询

租赁合同违约金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咨询

我司与个人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因业务发展,我司需提前解约,并根据合同约定,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需向个人业主赔偿50万元,请问该赔偿是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提供的经济赔偿,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如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是否涉及房产税?此外,该赔偿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吗?我司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谢谢!


1.根据纳税人咨询所述,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2.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大厅补录2013年(个人)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并打印当年度个税完税证明,现税局系统只能查到2015年以后数据,需要带什么材料?

大厅补录2013年(个人)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并打印当年度个税完税证明,现税局系统只能查到2015年以后数据,需要带什么材料?

您好,我想去大厅补录2013年(个人)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并打印当年度个税完税证明,现税局系统只能查到2015年以后数据,需要带什么材料?大厅要让提供当时个人纳税证明,但当时我个人没有打印完税证明,代扣代缴的公司打印了当月公司的个税完税证明,现代扣代缴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当月公司个税完税证明及当月公司交个税银行付款凭证,凭借以上材料能否在大厅申请补录(公司对个人补录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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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拆迁补偿后又离婚分得的住房时,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

个人转让拆迁补偿后又离婚分得的住房时,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

我与前夫于2015年10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补得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4月1日与前夫协议离婚,协议将该套15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住房分配给我(我们还有其他房产,前夫分得其他房产),由于我与前夫离婚时,该套房屋还不能办理房产证, 所以直到2019年5月8日我正式取得该套房产的房产证。2019年5月20日,我与某人签订合同,转让这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现咨询如下问题:

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那么,我这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具体如何确定?是否能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确定调换房屋原值的方法确定,即既然“调换房屋原值”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那么时间是否也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即确定为2015年10月1日?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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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请问增加的这部分股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请问增加的这部分股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对以前的原始股按照2.8倍进行配股,即股金增加了2.8倍,请问增加的这部分股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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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问题

 单位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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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以顾问名义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像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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