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展周年庆活动,给公司员工每人发了40元的保温杯;还举办了抽奖活动,一等奖是600元的奖品,二等奖是300元的奖品,其余是一些小奖品,这些计入到职工福利交不交个税,如果要交 应该怎么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企业是一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9年10月10日以前有四个自然人合伙人,分别是周A、龚B、朱C 、金D这四个自然人,其中周A占35%的份额、龚B占25%的份额、朱C占10%的份额、金D占30%的份额;截止2019年10月10日属于我企业的账面财产为持有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万股,历史成本价为每股0.5324元每股,成本价9343899.32元。
2019年10月10日,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退伙,根据《退伙决议》将其所持有合伙企业的70%的份额的财产退还给的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后全体合伙人决议决定黄E加入合伙企业,入伙财产为其协议受让原退伙人应该得到的部分退还财产(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万股);原退伙人应该得到的另外剩余的退还财产(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053万股)由存续合伙人金D受让并增加投入到合伙企业。(退伙协议签署前一个工作日(2019年10月9日)某股份公司股票的收盘价(9.27元/股))。
请问一下,公司员工出差给予的每天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员工要不要提供发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固定的补助标准是不需要发票且免征个税?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还有效吗,是否适于”出差的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我参加了白云边酒业的红包活动,得到了微信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白云边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参加了蒙牛牛奶的微信SVIP摇一摇得红包活动,得到了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蒙牛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请问,目前律所的提成律师是否仍适用按30%抵减案件提成后计算个税的政策?合伙人律师在个税上还有什么个税优惠政策吗?合伙人律师个税税率是按设什么文件计算呢?谢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35%的办案分成扣除比例和合伙律师签字确认的无票据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两项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规定失效后,有关办案分成扣除比例改按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的30%比例执行。2、合伙律师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必须凭取得的合法票据予以税前扣除。目前暂无合伙律师优惠政策。3、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我们公司为其他公司来我们公司视察的客户提供机票,住宿等的报销。我们公司定性为业务招待费。客户公司派来的这些个人没有对我公司提供劳务等,只是他们公司向我们公司购买货物。请问这些个人的机票等需要并入他们的个人所得,由我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么?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按“偶然所得”征税
请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公司团建费用算不算福利费?要不要交个税?请提供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郑州市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公务用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费
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