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年终奖金额较高的人员,采取在2020.1发放一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然后在2020.2再发放剩余的部分按综合所得计算个税,这样可以吗?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建议您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第一条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你好,我司为餐饮服务企业,对于企业员工也提供一日3餐餐饮的福利,对于这块成本,需要合并工资申报个人 所得税吗?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对收入应以什么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体现雇佣关系的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为鼓励员工出差,我公司拟制定内部出差管理制度,其中出差期间伙食补助标准实行定额制度,根据员工级别拟提高到每人每天100-200元,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不能税前扣除?如不能的话,有没有关于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外籍人员(中国香港)缴纳社保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不是新参保人员,此前已在厦门缴纳过一段时间的社保,续参保直接在网上操作即可还是需要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2.外籍人员(中国香港),已签订合同的劳动工,进行个税申报时需要特别注意什么问题吗,还是跟常规的申报流程一致即可
1、可直接通过网站办理续保。 2、与扣缴申报的主体流程一致,即“人员信息采集-报表填写-申报表报送-税款缴纳”。
与该网友取得联系,该网友咨询的问题为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附征率的问题,经请示市局业务科室,自然人代开建筑安装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户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已经将上述政策回复网友。
中国居民,年初去澳洲打工,工作签证申请期限为2年,请问在澳洲取得的工资(澳洲税务局已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在国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规定: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赠与视同销售已缴纳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该限售股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解禁。现该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在二级市场转让,员工持股平台这部分限售股转让成本是否可以按之前股东缴纳个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收入确认成本?若不确认是否会存在一税两征的情况?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员工转让的是解禁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人想出售目前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且该住房已满五年,税务部门以我夫妻名下五年内曾出售过另外一套房子为由,要求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第四条要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款所认定的5年应是房产满5年且目前唯一,而非5年内唯一住房!
若您持有该房产已满5年,并且能够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房产属于唯一住房的证明材料,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