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如何区分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财税老师注册有个人独资企业,该老师给我们做培训讲课,会不会说也是劳务报酬?
我们公司收到该财税老师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本次培训讲课的发票,我们要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吗?
现状描述:
1:)成都市成华区住宅1套满5年,共有产权人2位,共有关系为父子,父亲占80%,儿子占20%;
2)这套房子是父亲家庭(父亲、母亲)唯一住房;非儿子家庭(儿子、儿媳、孙子)唯一住房;
问题:房屋交易时个税如何收取?谢谢。
你好,请问,个人把小车租赁给单位1年(12个月)租赁费10000元,到税务代开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为什么税务机关扣个人所得税时现在只按1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往年按12次收入来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借款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金。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时的计税收入是否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如果你只有来源于公司的所得,公司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以后,确实你的纳税义务已经完成。即使工资超过12万,需要自行去申报,也无需补税。
目前的征管手段主要靠代扣代缴,税局不知道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对税源监控信息匮乏;纳税人也不知道自己的个税是怎么计算怎么缴纳的,导致纳税人意识很模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第一、关于股权奖励中(一)条的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请问,比如当日市场买卖收盘价价格为10元,而如果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10股送10股,那么实际计算是按10元来确定,还是需要复权按20元来确定?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人员以及外派驻村人员等构成。公司拟给予从业人员中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季度)按照每个人实际出勤天数和固定的标准,给予发放相应的上下班交通费用。问题1:若上述给予发放交通费用的人员,每月(季度)凭交通费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若上述人员不采用发票形式报销,而是统一采用自制凭证形式报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