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取得4000元的综合所得,也有个体户经营所得,请问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放到经营所得这边扣除个税吗?
答复如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即如果该纳税年度内有综合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能享受原属于综合所得的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我在2019 。1 通过个税app填过个税专项扣除,在6月是换了工作单位,但是没有立即变更扣缴义务人,6月-12月现工作单位没有扣除个税专项,问下 有补扣的方法吗?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每月工资有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正常情况下,总工资减去应扣的和专项扣除,不到5000的起点,但是,绩效工资有时2个月发一回,这样的话,2个月的绩效加上当月工资就超过了起点,单位扣除了个税。咨询一下,是否合适。个人感觉,不合理。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受疫情影响,2月份个税申报时间如何规定?如在24号前无法申报个税,请问待29号前能否继续申报?如不能,有何影响。如何操作可行?盼复,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税总函〔2020〕27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我现在在老家,由于个税信息交互问题,没法报,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复如下:
根据税总函〔2020〕27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税局领导您好!目前各项税种申报及税单打印均可在电子税局系统进行,非常有利于当前疫期不接触式业务进行。但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因在独立的“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进行,只可网上申报和扣缴税款,不能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而我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在给外籍人员发放工资时,一直以来,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发放工资,所以在完成当月个税申报后,必须到税务大厅找相关人员打印个税完税凭证。为避免在当前严重的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因人员接触导致的传染,能否开通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债务人由我司(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因违约现我司(即债权人)拟实施平仓以偿还本金,但经估算减持卖出实际所得金额低于预缴所得税,因此想咨询按实际应缴所得税重新进算后的退税资金能否直接返还至证券公司账户用以优先偿还本金。
答复如下:
若债务人企业减持股票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相应税款应直接退到债务人企业账户。
我人在上海,发现我的纳税记录里,被重庆某公司冒名交税,我该怎么办?
回复如下: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你好,我单位在个税申报中,有一个职工,无论是填写2019年12月工资,还是填写2020年1月工资,税款计算后“累计减除费用”都是0。不知道为什么?
这个人是无业人员,不在其它任何单位有收入。
答复如下:
客户端未能带出减除费用主要是扣缴义务人系统操作问题所致。一是请核实任职纳税人受雇时间,确认受雇人员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是否准确,如误填了离职时间请将受雇人员的离职时间置空。二是请确认系统时间格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时间格式应为年-月-日(yyyy—mm—dd)。三是请核实扣缴客户端是否为最新版本。如果不是最新版本,请及时下载并重新保存人员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