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溧阳市个税减免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怎么申报?需要本人到当地税务局登记吗,个人所得税APP内没有雇佣信息,不能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六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自然人甲拥有贵州省黔西南兴义市**路某某号1栋2层1-60A号住房,房屋由甲的母亲的单位集资建房,该房屋于2002年竣工,房屋所有人为甲的母亲,2010年3月甲以受赠形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现甲拟将该房屋对外转让,由于房屋取得时间太长,加之房屋所有人对原始单据的疏于保管,无法提供取得房屋的相关票据(包括:房屋取得成本、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否按(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即: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授权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请问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权转让按“生产经营”交个税吧? 印花税是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再减半吧? 谢谢!
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不减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产权转移书据不在减半范围。
我单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按原值5倍转让,分5年支付,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当月一次性申报还是分五年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例如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福建省是否有下发过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麻烦提供下文件编号。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018—2019年度合肥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拟资助名单公示
该公告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如果需要交纳个税,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一起交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规定: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不属于上述免征范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徐州市云龙区的单位,已经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系统“退付手续费核对”已确认,请问到服务大厅办理返还手续费,需要带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我于2016年9月—2019年7月进行了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费共计36000元。请问现在还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在APP也下载不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因此您能够在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APP应用软件可以通过应用市场直接搜索进行下载,如您无法正常下载,可以把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