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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留底到以后年度吗?

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留底到以后年度吗?

您好,请问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留底到以后年度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证券经纪人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如何合并计税?

证券经纪人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如何合并计税?

按照税务总局对保险、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规定,需要扣除一定比例以及展业成本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在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同时担任一家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请问,这两种如何进行个税计算呢?从个税APP中查询的收入,因证券经纪人收入较低,证券公司均没有扣除个税,如何与公司合并呢?合并的时候是否需要对经纪人收入进行展业成本扣除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党费中用于奖励优秀党员的支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党费中用于奖励优秀党员的支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党组织的党费收入,其中一部分用于奖励优秀党员支出,请问一下,优秀党员获得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党组织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社保扣除问题

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社保扣除问题

 1-4月份上班,5-6月份因故离职,7-12月份重新就业,其中5-6月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含单位承担部分及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个全额承担的社保是否可以扣除?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5-6月份因故离职后自行缴纳的单位承担部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比例缴纳,不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

 通过综合所得扣除捐赠的话,如果捐赠当月不能扣尽,是否可以在次月扣除未税前扣除部分?如果不能在次月进行扣除,是否可以通过汇算清缴将未扣除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公司发给确诊新型冠状病毒员工的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发给确诊新型冠状病毒员工的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司是超市。我司员工因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对其生活造成了困难,我们公司会对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工作作为其生活补助。
请问这部分补助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三条规定,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国务院发出了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请问2月个税申报是否延长?

国务院发出了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请问2月个税申报是否延长?

国务院发出了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请问2月个税申报是否延长?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关于自然人减资、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自然人减资、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上次通过留言已反馈了减资和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你们的答复,认为应按41号文来处理,按终止经营处理,缴纳个税。但为什么增资却不按转让处理呢,因为增资时股权比例相应的也转让了啊?比如,原A公司为B自然人100%控股,后C自然人增资进来后,B与C各占50%,那B不是也相当于转让了50%吗?这与减资、撤资有什么区别呢?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关于增资的情形,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替员工代缴个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替员工代缴个税吗?

1、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替员工代缴个税吗?

2、车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怎么算法?文件是哪个?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由单位办理扣缴申报。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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