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多出取得工资所得,存在两个公司在一个年度内申报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网上申报不了个税,请问要怎么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居民个人在另一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重庆地税局2016年第2号文件附件1《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的说明,个人“营业性用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税率中包含0.7%的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请问开发票时缴纳综合税之后,是否还要另外交20%的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活动:对绑定etc的信用卡客户到指定加油点加油,刷我行信用卡,可以享受满200减100的优惠活动,请问这个业务要代扣代缴礼品个税吗?这个业务要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想咨询下由于国地税统一以及今年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变对这个政策有没有更改?如果没有改变,这个政策持续会好久,会不会改成国家税务统一的征收?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您好,请问重庆市南岸区 个人出租非住房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的几个问题:
1、综合税中是否已经包含“个人所得税”?
2、租金收入是否要纳入个人全年收入进行申报?
3、组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征收(类似于偶然所得),还是要纳入全年收入、按年度收入梯度在年底进行补缴?
1、个人出租非住房若代开发票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规定,综合征收率中已经包含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文件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